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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董事名册(Register of Directors)或可被公众查阅

BVI公司的董事名册要求记录每一位董事的信息,包括代理董事。不管代理时间长短,代理董事拥有任命他/她的董事的全部权利。

关于董事名册信息的获取,咨询稿提出两个选择:

一是,对公众获取董事名册予以限制,但公司在清算状态下被解散或任命接管人的情况除外。这是延续现行政策。背后的逻辑是该公司没有被恢复,不再展业,也不再处于活跃状态,因此信息可被公众获取,但其他情况下则有必要保持信息的高度隐秘。

二是,许公众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查阅董事名册信息。相关费用可在《商业公司法》附录中列出。此举是为了遵从现有的国际标准,这也是FATF的建议。

咨询稿称,BVI已经就此进行了长久而反复的讨论,基本已经达成共识:即,坚持旧有的信息机制将会给BVI带来负面影响。比如,BVI很可能无法通过接下来的FATF评估。

变化二: 未存档周年申报,不能获发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咨询稿要求公司保存周年财务报表(Annual Financial Returns,即“Annual Returns”),且必须由注册代理存档和保存。

反过来,如果一家公司未能存档周年申报,注册代理有义务通知公司注册处相关信息,比如公司名称、周年申报的相关年份,末次存档周年申报的时间等。

按照规定,周年申报应该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存档。特别提醒:未存档周年申报的BVI公司,将不能获发公司良好证明证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变化三: 禁止发行不记名股份(Bearer Shares)

 咨询稿建议禁止发行不记名股份,禁止注册股份转为不记名股份,或以注册股份来交换不记名股份等。 

现有不记名股份会基于信任、根据法律自动转为由BVI公司代持。此举是为了防止不记名股份被当作不记名股份(而非作为注册股份)继续存在、被赎回或被转让。

变化四: 恢复剔除注册(Strike Off)公司,时间缩短至5年

 根据咨询稿,如果想将一家已被剔除注册的公司加以恢复,时限将从现在的7年缩短至5年。

也就是说,倘若已被剔除注册的公司牵涉到股权争议或仍有资产未处理,超过5年时限将不能够再予以恢复进行处理,只能“石沉大海”,永无“出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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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五: 自愿清算人,须持牌或在BVI岛内有实际居住

此外,咨询稿还要求,BVI公司的自愿清算人应当是在特定时期内实际居住于BVI岛内的居民,或是持有牌照的破产执行人。该等修订基于当下自愿清算人通常为非BVI岛上居民,且不保留与被清算公司相关的记录。

未来,公司注册官也被建议可作为自愿清算人,向BVI法院提起呈请,要求将某家BVI公司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