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红筹架构”
行为主体为国企,指地区企业在境外创立控股企业,把中国的经营主体变成海外控股企业的分公司,根据海外控股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或进行发售的使用方式。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21号文,别名“97红筹引导”)的要求,大红筹架构必须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商务主管单位、国资公司等职能部门的审核。
2、“小红筹架构”
实际操作中根据“大红筹架构”完成境外上市的国企较少,因而,大家通常讲的“红筹架构”更多指“小红筹架构”,即指地区普通合伙人在境外创立控股企业(由地区普通合伙人操纵),把地区的营业性行为主体变为海外控股企业的分公司或变为可变权益实体线(VIE),根据海外控股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或进行发售的使用方式。
而“小红筹架构”依照实际操作方式的不一样,一般分成受外国投资限定的VIE方式、不会受到外国投资限定的股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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