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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由来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进一步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尤其是民营企业海外红筹上市项目),调动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积极性,打破以往外汇障碍造成的限制。

即在目前境内个人对外投融资存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以融资为目的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境内。

37号文登记的作用与必要性

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

  • 解决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如境内居民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或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除可能影响境外资金返程投资外,外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罚款。同时,关联的外商全资企业也会面临外汇合规和受限问题。

因此,对于有意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千万不能忽视37号文登记的必要性,应正确了解相关规章内容以及操作流程,选择专业顾问协助完成37号文的登记。

37号文申请资料与时间

一般来说,办理37号文提供的文件如下(不同地区稍有差异,以当地相关办理机关要求为准):

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

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3.境内权益公司调档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文件;

5.融资意向书;

6.境内权益公司股东证件;

7.承诺函;

8.股东会决议;

9.授权委托书;

10.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