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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

“须登记法律实体”: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a.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b.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c.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d.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e.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什么

 登记人为自然人时

姓名

通讯地址(但不得为邮政信箱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如该人没有身份证)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该人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该人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登记主体为法律实体时

名称

该法律实体在其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地方的注册编号 (或等同于注 册编号的编号)

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该法律实体的法律形式,以及管限该法律实体的法律

该法律实体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日期

该法律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登记册不得留空以及不进行SCR备案的风险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规定,即使公司没有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仍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如公司知道其自身没有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须在登记册注明 :「本公司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

严格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自香港与内地正式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后,香港政府对于SCR的实施将更加严格管控。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须应执法人员为执行关乎防止、侦测或调查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职能的目的而作出的要求,在任何合理时间,并于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所备存的地方,提供该登记册以供该人员查阅,并准许该人员复制或复印该登记册。而各相关执法人员可以包括:

▍公司注册处

▍香港海关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警务处

▍入境事务处

▍税务局

▍保险业监管局

▍廉政公署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若发现未严格履行该项政策的公司,所有责任人不仅要缴纳高额罚款,而且还可能面临监禁的处罚。

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我们。骏德集团香港自有永久物业,专业提供境外投资备案、香港及开曼、BVI、美国企业注册、做账审计、红筹架构搭建、新加坡基金企业、1039出口税务合规化、跨境电商规划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