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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想了解境外税收抵免,首先需要了解一个概念——国际双重征税。

所谓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分别进行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为了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针对多边(多方)的措施,即签订税收协定公约;二是针对单边(一方)采用抵免法或者免税法。

对于我国来说,实行的是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所得税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方法具体又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

哪些境外所得税额可以抵免

根据125号文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如果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着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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