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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两个及以上关联实体时,如何判定?

众所周知,香港的税制独具匠心,实行的是两级制。对于法团而言,其首两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税率仅为8.25%,可谓轻税减负。

然而,一旦法团业务的利润超越这一界限,税率便跃升至16.5%,形成鲜明的税收阶梯。

然而,在涉及两个或以上的关联实体时,仅有其中一个实体可以选择这种两级制的利得税率。接下来将用两张图表,为大家讲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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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实体的判定

如图表一所示:

▲示例表一

— 法团A及法团B不受李先生或李太太控制,它们不是有关联实体。法团A和法团B均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 合伙业务C和独资业务D均受李先生控制,它们是有关联实体。

只有合伙业务C或独资业务D其中之一,可以在其合伙业务的利得税报税表内,或在李先生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 独资业务E和独资业务F亦属有关联实体,原因是它们都是李太太经营的独资业务。

李太太在其个别人士报税表内,只可选择独资业务E或独资业务F其中之一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如图表二所示:

▲示例表二

— 合伙业务D和独资业务E属有关联实体,原因是它们均受陈先生的控制。

只有合伙业务D或独资业务E其中之一,可以在其合伙业务的利得税报税表内,或在陈先生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 法团A及独资业务F属有关联实体,原因是它们均受陈太太的控制。

只有法团A或独资业务F其中之一,可以在其法团的利得税报税表内,或在陈太太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 法团B及法团C属有关联实体,原因是它们均受陈先生哥哥的控制。

只有法团B或法团C其中之一,可以在其法团的利得税报税表内,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 法团A受陈太太的控制,合伙业务D则受陈先生的控制。尽管他们是夫妻,但法团A及合伙业务D并不属有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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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关联实体的情况

如果纳税实体没有有关联实体,则纳税实体必须声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联实体。

为了行政上的方便,纳税实体可以在报税表中声明其业务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纳税实体在报税表中,不正确地声明其没有有关联实体,或没有其他有关联实体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像这种无合理辩解的不正确声明,可能会招致重罚

税务局将会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在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的情况下发出补加评税。

如有更多香港利得税问题,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