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也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也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公司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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