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上市公司可豁免。
该项规定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找到公司重要控制人,并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
找到并确认公司重要控制人后,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如果符合其中之一项,那么即为重要控制人: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资料。
须登记人士如属自然人,所需详情为:
姓名
通讯地址(但不得为邮政信箱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如该人没有身份证)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该人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该人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需详情为:
名称
该法律实体在其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地方的注册编号 (或等同于注 册编号的编号)
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该法律实体的法律形式,以及管限该法律实体的法律
该法律实体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日期
该法律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严格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自香港与内地正式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后,香港政府对于SCR的实施将更加严格管控。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须应执法人员为执行关乎防止、侦测或调查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职能的目的而作出的要求,在任何合理时间,并于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所备存的地方,提供该登记册以供该人员查阅,并准许该人员复制或复印该登记册。而各相关执法人员可以包括:
▍公司注册处
▍香港海关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警务处
▍入境事务处
▍税务局
▍保险业监管局
▍廉政公署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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