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商人今日(十月七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十月二十一日判刑,被告即时还押。
现年六十一岁的被告,被控十五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二/○三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其独资业务的营业额,并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其车位的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a)款。被告先前否认有关控罪,经审讯后今日被裁定全部十五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是一间独资业务公司(该公司)的东主,该公司与一间出版社合作出版手表杂志,负责寻找广告客户,并可获得总广告费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报酬。税务局经调查发现,在二○○二年八月至二○一四年三月期间,手表杂志共发行了五十三期,该公司从中可获得的广告费收入共11,363,268元。被告在二○○二/○三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该公司的总营业额只有4,936,442元,漏报营业额达6,426,823元,逃缴税款共819,437元。
此外,被告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他并无任何拥有全部业权并在该期间作出租用途的物业。税务局其后发现,被告于该三个课税年度出租其全权拥有的车位,漏报租金收入共40,167元,逃缴税款为3,344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企业控制成本节流是企业正常经营手段,本无需指责,但是一直以来有许多香港公司股东董事为了省做账审计的钱,省应缴的税金。在香港公司有业务有银行账号进出款的情况下选择利得税零申报。
而一旦被税局查出,后果与上文案例一样,因此建议各位老板谨慎选择利得税零申报,切莫只贪图省钱。
香港公司申请零申报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香港公司没有购买过任何的物业。
2、香港公司没有任何的业务发生(包括在港业务和海外业务)。
3、香港公司没有任何的银行进出入记录。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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