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时,《公司条例》(第 622 章)订明公司须在指定期限内举行周年成员大会,公司也可视乎需要不时主动举行成员大会。
2. 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受《公司条例》和相关的《公司(章程细则模板)公告》(第 622H 章)(下称「《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的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组织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3. 根据《公司条例》第 584 条,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 2 个或多于 2 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但《公司条例》没有对公司以全虚拟方式,或以虚拟和实体混合模式举行成员大会作出提述。
4. 《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和《章程细则范本公告》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而无须成员到指定实体场地出席大会,以及以虚拟和实体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即混合式成员大会)。
《修订条例》
5. 《修订条例》的要点包括:
(a) 加入虚拟会议科技的定义;
(b) 订明向成员发出的或在网站上公布的成员大会通知,须指明(但不限于)举行该大会的实体场地或用以举行该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或上述两者;
(c) 订明除非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成员大会的通知可指明用以举行该成员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
(d) 列出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
(e) 厘清当公司的成员大会是在 2 个或多于 2 个实体场地举行时,不论该成员大会是否亦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该公司须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许该公司身处不同实体场地的成员,可在该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及
(f) 订明使用成员大会的通知所指明的虚拟会议科技出席该成员大会的人,须视为在席。
《修订条例》的实施
6. 为配合《修订条例》的实施,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已发出《公司举行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的良好作业模式指引》(下称「《指引》」)。
7. 《指引》旨在就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提供一般信息及良好作业模式。公司应选择最适当的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除须根据法例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细则的规定召开有效的会议之外,亦须考虑实体会议是否仍是最适当的方式,或是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更能促进与成员的沟通和尽量提高成员的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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