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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外地收入征税

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新机制已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最新的国际税务标准,纳税人如要在某个税务管辖区享有税务优惠待遇,就必须在该税务管辖区有实质经济业务,所赚取的相关收入与其在该税务管辖区进行的实质活动两者必须有明确联系。为支持国际打击跨境避税和防止双重不征税,香港承诺依据欧洲联盟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就被动收入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10月26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文,《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十月二十八日刊宪,并于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会。旨在提供法律框架,将离岸被动收入视为香港利得税应税收入,同时尽量减轻就此类收入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预期有关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该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把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并就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事宜,订定条文。

新条例适用对象

新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香港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新条例涵盖的收入,指的是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利息、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和使用知识产权收入(以下统称“指明外地收入”)。银行、保险公司等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受规管业务取得的利息、股息及处置收益(以下统称“非知识产权收入”),适用中国香港税收优惠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实体从其享受优惠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以及有豁免款项的船舶拥有人从其产生豁免款项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均不受新条例影响。

新条例缴税制度

一般而言,根据新的FSIE制度,在以下情况下,离岸被动收入,即利息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包括出售处置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该收入由跨国集团内的纳税人(“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以及

该跨国企业实体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或在产生收入的课税年度,就知识产权收入的确定未能符合关联要求。

《条例草案》不涵盖离岸经营活动收入。因此,纳税人取得的离岸贸易收入和离岸服务收入的利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不会受到新的FSIE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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