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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作出一项命令,以实施香港与毛里求斯在二○二二年十一月签署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该命令将于四月二十八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四月二十六日)说:「全面性协定可确保香港及毛里求斯的居民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课税,并使他们在从事跨境经贸及投资活动时,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和节省税款。」

这项命令将于五月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根据全面性协定的相关条文,全面性协定须待香港及毛里求斯各自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在协定下

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毛里求斯所缴付的税款 (不论直接或以扣除方式缴付 ),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人所征收的税,而避免双重课税 ;

香港居民受雇在毛里求斯工作,在符合若干条件包括该居民于相关的12个月内,在毛里求斯逗留累计不超过 183天的情况下,该收入便可在毛里求斯获豁免征税 ;

在一般情况下,毛里求斯向香港居民征收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 5% ; 以及

香港居民如在毛里求斯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需在毛里求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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