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那么,香港公司利润来源如何界定呢?
这篇文章,就讲讲常用的判断香港公司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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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1)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先前或次要的活动: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3)作出决策的地点: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4)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也就是说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5)海外业务办事处: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6)从交易所得的毛利: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买卖合约: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一般是以达成买卖合约的地方为根据。" 达成 "一词不能仅解作法律上的签立,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合约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需要作出广泛考虑,正确的方法是研究所有为赚取利润而进行的相关运作,而并非单单考虑货品的买卖。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无关重要的事实: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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