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7月3日在官方网站正式颁布四份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政府令,包括此前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办法》)。
根据《办法》,8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可作为有深圳户籍家人的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不受户籍限制。而共有产权房售价约为市场价格的一半,产权为政府与购房人共有,其中个人产权份额最低为50%,五年后可自由买卖,五年内则只能卖回政府,被坊间称为深圳版「居屋」。
根据《办法》,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个人配售,也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重点单位职工定向配售。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此外,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不受户籍限制
港人可与深籍家人共同申请
根据《办法》,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者,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0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五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0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03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0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05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面积65至85平米
设五年限售期
根据《办法》,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3人(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或以上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体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办法》还明确了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下共有产权住房的处置办法,确保一个家庭仅能持有一套政策性住房,且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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