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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适用主体】

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税收利益的企业和个人。

【政策规定】

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信息资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一般反避税风险问题。

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启动―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适用条件】

对企业和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实施调整。

【情景问答】

1.问:对于企业而言,什么样的安排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答:对于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2.问: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时,如何避免一般反避税风险?

答:“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借鉴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章,梳理自身对外投资架构,同时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规定,避免被投资国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