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税务局于2023年6月12日修订了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格,用于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的待遇。
因此,对于中国内地及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个人申请表均有修订,申请人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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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居民身份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CoR”) 是一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下的待遇。
自2023年6月12日起, 税务局开始采用经调整的程序并修订的表格以处理相关申请。税务局将根据相关的“税收协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明确定义,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税务局同时借此机会把现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相关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的行政便利措施纳入正式程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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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签订国家/地区
目前香港已与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48个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可下滑查阅您的业务所在的区域,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NO.3
谁可以申请?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兩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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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适当的表格:
协定 / 安排伙伴 | 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 个人 |
中国内地 | IR1313A (06/2023) | IR1314A (06/2023) |
其他税务管辖区 | IR1313B (06/2023) | IR1314B (06/2023) |
表格示例(IR1313A):
NO.5
中国内地申请须知
1.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人不需要夹附内地税务机关发出的转介函。
2.申请人就某一历年获发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般可用作证明该申请人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份。
3.如申请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或已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则已发出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申请人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4.如申请人拟就股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及该申请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必须填写表格IR1313A附录第2部分,并依循该表格附注3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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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及享受程序
填写申请表格交到指定地址;
税务局拟于收到申请表后的21个工作日内以邮递方式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或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通知申请人申请不被接纳;
申请人向内地税务机关提交该居民身份证明书,以支持在内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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