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香港有限公司时,大家有没有发现,除了必须要有的股东、董事,还有重要控制人、指定代表人?那这些人又有什么实质作用呢?他们可以由谁担任?
01
重要控制人
据2018年《香港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订明,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在提出要求后查阅。
所谓重要控制人,一般符合下述条件,并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02
指定代表人
同样由于上述2018年的(修订)条例订明,指定代表人负责备存上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并就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指定代表须由最少一名人士担任,可以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但必须为居于香港的自然人;同时可由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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