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历年的外汇违规通报案例,大家可以了解,资金违法出境行为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轻则警告、罚款,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讲解资金转移的非法路径及其案例,大家可以收藏,以免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管理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该细则中规定了个人结汇或购汇的上限为5万美元,因此,许多需要资金出境的机构或个人便选择了蚂蚁搬家式的手段来让自己的资金出境,使用分拆的方式进行资金跨境流动。
案例:陕西籍乌某在2020年1月至8月,就利用了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其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转移的资金合计70万美元。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孙某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这一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乌某被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同时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另外,根据汇发【2009】56号以及【[2015】149号规定,若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情形。若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以分拆等方式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还将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是目前常见的资金出境手段之一。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对敲模式,就是以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不同的账户的方式进行非法兑换外币和人民币。当有客户找地下钱庄兑换外币时,只需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就通知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反之亦然。
案例: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6笔,金额合计580.5万美元。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范某通过地下钱庄买卖港币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这条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范某被处以罚款365.7万元人民币,同时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内保外贷是一种资金合法出境方法。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显示,内保外贷方式也是常见的资金非法出境方式之一。这种方式与前两种违法方式相比,前两种方式一般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为之的,而内保外贷本身是法律是允许的,但实践中,许多机构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以达到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则是一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目前,这种行为也被严格监管、审查。
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该规定的第十二条还规定“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此外,第二十八条还规定:“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实践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行为却比比皆是。在内保外贷这种模式中,不仅非法骗取外汇的机构会受到处罚,境内分行有时候也可能会因为审核、监管不严而面临处罚风险。
案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中通报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和调查。触犯了上述的相关规定,最终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相关的境内担保人也因触犯前述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这也是很常见的一种资金出境方式,通常表现为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买卖交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利用虚假或无效的提单来逃避外汇管理机构的监管,将境内资金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出境。
案例:2017年3月,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最终,被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相关责任人以逃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