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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境内个人都有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需求。那么关于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实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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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SPV)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有关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在37号文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投资,基本规定如下:

1.可通过SPV开展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

2.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向已在外管局37号文登记的PSV放款;

3.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并汇出资金用于SPV的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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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的表现形式

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这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境内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中国居民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结构来看,无法简单看出特殊目的公司与中国境内公司的关系。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境内自然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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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第一阶段,商务谈判。该企业应就境外融资和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编写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供境外策略投资者了解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并开展前期商务谈判,达成初步融资意向;

第二阶段—建立融资平台。民营企业股东向外汇局申请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一个或多个);

第三阶段—收购阶段。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向当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收购民营企业全部股权,获得批准后,民营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同时民营企业股东就企业资产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增资变更;

第四阶段—融资阶段。境外策略投资者向特殊目的公司以先债后股的方式投入不少于内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金额,作为向特殊目的公司的贷款,公司在获得融资后,民营企业股东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内的民营企业股东支付款项,履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并购支付义务。完成上述程序后,特殊目的公司向海外策略性投资者发出股份取代偿还贷款;

第五阶段—上市阶段。特殊目的公司获得境内的资产权益,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编制招股说明书,申请境外上市;

第六阶段—资金调回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现行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管理手续;

上述程序仅为基本的步骤,按照实际情况可能牵涉的其它方面的考虑,例如股东的背景,业务的类型,资产的规模及结构,业务相关的行业法规等种种因素,不同背景及条件的国内民营企业的融资程序可能出现多种变化及组合。

SPV登记在实际应用中也会涉及到37号文和VIE整体架构,所以在登记前有必要对公司内部进行相关资料审查,当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机构协助处理,会减少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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