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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那么,到底要怎么才能证明利润来源非香港呢?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准则又是什么呢?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准则主要依据为以下几点:


1、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之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其判定的重点之一,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这些交易行为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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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4、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5、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6、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毛利的地点而决定。


7、对贸易公司利润来源的判定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则必须在香港纳税;而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则不需要在香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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