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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务实行属地性质。所以在新加坡产生或累积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来源收入,都需要被征税。当海外收入汇入新加坡时则需要缴税,有部分可能会导致被双重征税。

毕竟,要确定某笔收入从何而来,可能有点复杂且具争议性。由于新加坡没有确切的条规可以判断某笔收入是源自于新加坡还是海外,因此这取决于收入的性质和产生这个收入的交易方式。

以下不同情况可以确定某笔收入的来源:

·确定产生相关盈利的营运,并确定这些营运发生的地点。

·如果在海外没有业务,而主要营运地点位于新加坡,则该业务所赚取的收入很可能会被视为来自新加坡。

·确定买卖合约生效的地点(从贸易商品赚取盈利的地点),例如协商、签订和执行合约。

·对于以赚取佣金为业务的公司,需确定旗下代理在哪里进行工作。如果这些活动在新加坡进行,则收入将被视为来自新加坡。

对于已确定海外来源的收入,需要确定的是该收入是否在新加坡被收取,例如:

·以现金、支票、利息、电子转账等形式汇入、发送或带入新加坡。

·用于偿还任何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商业债务。

·用于购入新加坡的资产(例如与您生意相关的设备或原材料)。

新加坡海外公司收入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征税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许会担心因使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设施而被征税。但是,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只会向在新加坡居住的个人,或在新加坡的实体征税。

因此,非居民个人,或不在新加坡营运的外国公司,在把他们的海外收入带到新加坡后将不会被征税。

如上所述,在海外来源的收入可能会被征税两次 :一次是在海外他国,另一次是当该笔收入汇入新加坡时。不过,有的税收优惠可以缓解被双重征税的问题。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从外国来源的收入豁免计划(FSIE)受益,在下列特定的海外收入里享有免税:

来自海外的股息

海外分支机构的盈利

海外的服务收入

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双重征税减免:

公司驻居在新加坡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条款,公司在外国的同一收入已经缴纳或应缴纳税款

收入需在新加坡纳税

纳税居民要获得免税必需符合三项条件:

当在新加坡收到该笔来自海外的收入时,产生该笔收入的海外国家的年度税率至少是15%

该笔收入在海外已经被征税

当局认为免税将对该居民公司有利

免税条件

要享有免税,您必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供以下资料:

收入的性质、数额以及来自的管辖区;

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标题税率; 以及

已在获得该笔收入的外国辖区内纳税。这是为了符合“须纳税(subject to tax)”的条件。

“须纳税”条件

须纳税分两种情况:对于商业活动或者对于收到股息

用于实质性业务活动:

以下文件必须自相关课税年度起准备并保留至少 5 年:

1.公司声明外国司法管辖区因公司在该司法管辖区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而免除外国收入的税款

2.外国司法管辖区出具的税收优惠证书/批准函复印件。如果是外国来源的股息,则提供股息凭证(如果有)

对于收到的股息:

1.股息税(Dividend Tax),即来源国/地区对股息征收的所得税

2.基础税(Underlying Tax),即支付股息的公司就支付股息的收入支付或应付的所得税

外国税收抵免

以下是可以申领的税收抵免类型:

1.单边税收抵免(UTC) – 若收入是从一个与新加坡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的国家汇出; 或

2.双重征税减免(DTR) – 若收入是从一个与新加坡有DTA协定的国家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