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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股东分红所得税减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毫无疑问,按照条例规定,无论是中国居民或者非居民,分红所得税就是要缴的。不过,由于股东股息红利所要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非常高的,于是有些公司为了避免交更多的税,而选择打款到私人账户。骏德在此提醒大家,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那有什么其他办法呢,俗话说得好: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对于这个,骏德集团深耕海外财税多年,一向很有经验。

对于境外资金的合法回流,我们可以通过报商务厅审批,合理业务链条,成功实现综合税率大幅降低,而这种方式,完全是合法合规的。

如此一来,海外资金不仅实现了合法资金回流,然后又可以正常申报税务,且降低了税率,一举两得,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都可以受益。

那么,这样合法合规吗?有什么政策法律法规可支持呢?答案当然是有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另外一定要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绝非偷税漏税,而是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合法节约税务,这个也是各地政府都大力支持的。

关于海外资金股东分红回流的更多细节,可联系骏德集团商务经理询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