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首先申请人需要获得境内权益
根据目前监管要求,37号文登记主要适用于境内自然人以境内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情况,境内权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认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所以,办理登记的自然人首先要拥有“境内资产或权益”,37号文的申请人必须在一家境内企业中持有权益。
注意:这步操作涉及企业自身方案的确定,企业或个人要综合考虑后续股权重组、法律和税务规划等需求,确认自己在境外持股的方式,从而确定对应境内权益主体的选择和重组方案。由于各个企业情况差异较大,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所以建议企业在前期方案确定前咨询专业机构。
第二步:设立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公司)
37号文是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根据外管要求,需要登记申请人在境外直接控制的第一层公司信息。
所以,在提请37号文正式登记之前,必须完成境外第一层SPV公司的设立,作为申请人的个人控股公司(通常是BVI公司)。
这步操作相对快捷,一般BVI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周以内。
注意:一般建议每个申请人各自设立单独的SPV公司,减少因股份变化引起第一层SPV变化引发37号文变更登记。
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多设立几家SPV公司,以防后续人员变动引起申请人控股的第一层公司变动,从而触发复杂的37号文变更登记。
第三步:办理中国籍自然人股东的外管37号文登记手续
2015年之前,37号文登记的审批权限在各地外管局,自2015年之后,37号文审批权限被下放到了各地银行。
实操中,因为很多银行对于此类业务并不熟悉,有些银行一边操作一边学习,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沟通。如果企业对于时间要求较高,建议前期咨询专业机构并由专业机构代为沟通。
注意:对于37号文的审批,各地银行及外管局的政策口径不同。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在准备正式文件之前,由专业机构先就整体方案与当地银行或外管沟通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对于非标准及一些变形结构,由于政策原因,银行可能无法直接判断,需要与当地外管确认,也建议此过程由专业机构与银行和外管进行沟通、准备资料,会更高效。
第四步: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
日前监管形势下,37号文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因此需要在完成37号文登记之后,去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动作,并且此时间节点不可提前。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补登记,面临处罚风险。
1.境外SPV设立的时间节点。在设立境外SPV时,一定要确保37号文申请人在工商层面已经获得境内权益。
2.关于境内登记人数较多的问题,因各地政策口径不同,对于人数较多的37号文登记难度较大,会有争议。建议办理登记之前先与当地银行及外管局确认是否可以顺利办理,或者可以聘请专业机构给出建议。
3.境内权益主体中有机构股东需要办理ODI登记。有些地区对于37号文登记中有机构股东办理ODI登记的情况有争议,建议先与当地确认后再定方案。
此外,涉及境内权益主体中不参与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和机构股东,有些地区银行或外管要求签署表达放弃办理37号文登记的文件,其内容可能会引起相关股东的误解,建议提前与其进行沟通确保顺利签署。
4.在目前的情况下,期权激励和境外信托的形式登记37号文较难实现。但在实操中,有些变形方案可以实现激励计划行权或信托在境外持股的目的,建议企业在操作之前与专业机构、律师或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