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法是错误的。美国信托法律规定,委托人只能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置。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信托资金依然可被追溯,不能实现资产保护的作用。这是不正确的。在设立信托前,委托人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税务身份,因为不同税务身份的人面临的税务征收情况不同,能够享受的信托优势自然也不一样,需要具体客户具体设计。比如,美国税务居民和非美国税务居民享有的遗产税的终身免税额...
可撤销信托最常见的便是生前信托,这类信托的特点是委托人会将财产置放在信托中,但是委托人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同时生前信托的好处主要在于,已放入信托的财产在委托人身故后不需要经过法院认证就可以直接传给指定的受益人,可以避免如遗嘱继承过程中需要耗费的时间以及法庭认证程序及费用,并且其继承内容可以不用公诸于众,保护了个人隐私。身后信托对立与生前信托,同时又被称为遗嘱信托,指的是委托人身故后,生前信托...
离岸信托通常是高资产人的首选,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方面。1、设立离岸信托可以避免遗嘱认证手续及其费用,当离岸信托的委托人身故后,离岸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无需经过遗产认证而继续管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这样就直接省去了认证过程所需要的的时间、费用以及其他各种难题;2、设立离岸信托可以减低税务承担,设立离岸信托后可以带来税务节省,比如离岸信托通常不会承受遗产税,并且合格有效的信托可以为受托人和委托人就他国带来税...
主讲人汪钦老师从事海外税务顾问工作长达7年,常年与海外政府和税局打交道,熟悉海外税法政策,目前担任骏德集团的GR(政府关系)高级顾问;汪老师服务过贸易、跨境电商、房地产、电子行业、医药等行业在内的多家龙头企业,行业经验丰富。本次活动汪老师从不同的维度向企业客户剖析当下跨境电商的市场,运营模式以及未来如何走向合规化。一、首先是对于跨境电商现有运营模式案例分析,讲师从物流,资金流,税务等三大问题进...
个人境外所得的来源是两处及以上的纳税人以及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抠脚义务人为按照规定抠脚的纳税人,均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个人所得是因被境内派遣或境内派出机构派往境外分支机构或使馆领馆、关联公司、代表处、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任职、受雇的外派人员,其境外所得由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可以委托相关的境外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没有境内派出机构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
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个人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不应以支付地作为判定标准。具体如下:1、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及履约等形式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有所得属于境外所得;2、个人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冲中获得的境外使用所得属于境外所得;3、个人转让境外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得属于境外所得;4、个人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外所得;5、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股息及红利所得的来源是从境外...